韩法院裁定《韩日请求权协定》诉讼不予受理 索赔权实已失效

【摄=柳岱吉】


韩国宪法法院23日就1965年签署的《韩日请求权协议》有否违宪一事进行判决,根据裁判结果,法官称协议并非违宪审判对象,决定不予受理。

韩国宪法法院当日下午就民众提出《韩日请求权协议》的第2条第1.3项、第2条第2项第a号违宪一事进行判决,判决由宪法法院院长朴汉彻进行。

根据宪法法院裁决,事件的原告人提出的请求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,并称根据“太平洋战争前后国外强制劳动牺牲者等支援有关法案”第5条第1项,韩国政府按照当时的汇率物价,已经为日治时期的强制劳动者支付了1日圆等于2000韩元(约合11元人民币)的比价薪金,加上《韩日请求权协议》非审判的对象,故此作出驳回诉求的决定。

原告人、日治时期被强制劳动的受害者李某与其家属于2009年提出宪法请愿控诉,主张《韩日请求权协定》第2条第1项违反韩国宪法规定,侵害了个人向日本政府及企业要求赔偿的权利,亦指协定严重违背保障国民获得正当补偿的权利,因此向宪法法院要求对《韩日请求权协定》作出判决。李某称在日治时期被日本强制劳动,但未得到工资和赔偿。过去李某曾经以“太平洋战争前后国外强制劳动牺牲者等支援有关法案”作出请愿控诉。

根据1965年6月22日签署的《韩日请求权协定》第2条第1项规定,韩日两国、法人、国民的财产、权利、利益和索赔权等相关问题“已得到完全且最终解决。”日本政府以此为法律依据主张,并指没有必要向被日本强制劳动的韩国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赔偿。

过去,韩国首尔行政法院曾于2010年6月就另一起诉讼做出了《韩日请求权协定》合宪的判决。根据法院的判决,“为了未来的繁荣,有必要改善日韩关系,请求权协定符合国家利益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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